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刍议(5)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存在着不同意涵指向的学术命题。没有学术命题,这种史学史就无法得到建构。对于这些命题的阐释与判断,如何避免落入“学说神话”和“预期神话”的窠臼,人们或许立马会献策说“回到历史现场”。这个药方当然不无疗效,可是“历史现场”在哪里?又如何“回到”?毕竟历史研究的吊诡之处,就在于历史无法自动再度呈现,无法按照当时的情景再度演绎,无法让人们再度亲历和返回。唯一的方式只能依据历史遗存——任何一种历史记录(16)历史记录的可靠性在这里只是另一层面的问题,历史考据学会在其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进行回溯性的阐释,这种阐释至少必须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其一,任何一种阐释,都是特定历史语境下的阐释,不宜将这种阐释随意挪用到其他对象上;其二,任何一种阐释都不能是后见之明的自作聪明,尤其不能将阐释者的现场情景附会于历史之上,尽管其中永远无法摆脱阐释者的主观性阴影。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研究需要在历史记录与历史阐释之间寻找合适的逻辑平衡点,或许这样的研究才有可能勉强回到“历史现场”。
四、余论
任何学术研究都具有自身的“问题意识”和领域限制,所谓的“学有专攻”正是它的实践表征。同样,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展开严格意义上的学术研究,也应当在“专攻”上有所自觉,因而有必要关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应当区分不同学术领域关注的问题,即“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既不能等同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学术史,也不能等同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思想史。尽管三者之间实际上难以严格区分,但其中的确既有差异又存在共性。从历史学的研究惯例上说,史学史、史学学术史、史学思想史三者都可划入史学领域,在学科范畴上应当属于历史学。在三者之间,“马克思主义史学”是其共同研究的主体对象,三者的差别仅在于“问题意识”的出发点不同,研究对象的侧重点不同。
从研究的覆盖面说,史学史应当归类于史学学术史,属于史学学术史框架中的一个分支范畴,但史学史不像史学学术史那样,专注于对史学学术整体现象的分析,展开史学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估量与评价,而更侧重于史学自身的内在变迁,其中包括史家史观的形成与发展、史家学术实践的轨迹与特征、史著形成的意图与评价、史学编纂的体例与结构等(17)有论者认为,史学史“主要研究史观、史书体例以及史学功能等属于史学本身的演变发展历史”。参见张岂之主编:《中国近代史学学术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序”第1—2页。关于学术史,有论者认为:“学术史的研究对象应是学术在以往发展历程中的事件、成果以及与其他有关历史状况组成的连续性轨迹。”参见张国刚等:《中国学术史》,东方出版中心,2002年,第6页。关于思想史,有论者认为:“各门学科都是以某类具体的存在物为研究对象,思想史则是以普遍性、深度性为基本特点,要研究一般性的观念、理论系统的逻辑成因及其与社会历史的关系。”参见张岂之、谢阳举主编:《中国思想史论集》第3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8页。以上三种学科内涵的界定,仅是一家之说,但可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概念内涵的界定提供参照。。当然,对史学史的研究,也不是说就可以舍弃相关的史学实践与时代变迁的关系、史学思潮对史家与史著的影响等因素。史学史同样不能等同于专门性的史学思想史,后者涉及的是广泛的政治思想、社会思想与史学思想的历史关系,而不以史家史著等构成史学要素的变迁为主要分析对象。
由此看来,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框架下,区分以“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为主体概念下的史学史、史学学术史、史学思想史之间的异同关系,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研究的规范性要求,这方面的研究是否能够取得党史学界的共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是否能够将“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纳入党史规范性的学术研究之中,当然也影响着中共党史研究领域“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史”的学科建构。
第二,应当关注不同历史时期社会实践(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的特点对史学史研究的制约,因为任何一种史学实践都有它的独特性和不可重复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任何史学的产生,都受制于产生它的社会实践条件。不同时期的社会实践条件,催生不同史学意识的出现,推动不同类型史学成果的生产与形成。史家及其史著所反映出来的历史观以及由这种历史观建构的史学编纂原则和成果,都可以在相应的社会实践语境中找到依据。
文章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网址: http://www.zgdsyjzz.cn/qikandaodu/2021/0402/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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